聘用單位:振興中心幼兒園(以下為甲方)

受聘人員:(以下為乙方)身份證號碼:

振興中心幼兒園因工作需要,聘用為本園班幼兒教師,擔任教育教學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雙方經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如下:

一、合同期限:聘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聘用單位應履行如下義務:

(1)甲方聘用乙方在幼兒園工作。

(2)甲方應每月按時支付工資。

(3)甲方組織安排受聘人員積極參加上級相關部門組織的各類培訓、進修等活動。

(4)甲方保證受聘人員享受有同類人員同等的學習、民主管理、政治榮譽等權利。

受聘人員的義務職責:

(1)遵紀守法,遵守聘用單位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認真完成本職工作。

(2)學習業(yè)務,鉆研技術,努力完成崗位職責所規(guī)定的任務。

聘用單位的義務職責:

三、受聘人員勞動報酬:聘用期間月工資元。因為是小小班,教師工資根據幼兒人數收費情況而定最高工資與其他三個班的民辦教師工資持平,幼兒人數達到30-40人,不達這個標準的,按人數比列計算工資。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受聘人員在試用期內,發(fā)現(xiàn)不符合聘用所規(guī)定的條件的;

2、受聘人員違法違紀或違反聘用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1)屢次遲到,或曠工一天以上,或需長期請假;(2)品行不正,造成不良社會效果;(3)工作不負責,造成重大安全事故。(4)惡意終止合同。

3、受聘人員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1),保教質量差,不按時完成教學任務,情節(jié)嚴重;

(2)體罰幼兒,情節(jié)嚴重;

4、聘用單位不能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

5、由于自然因素或者社會因素而發(fā)生了雙方當事人無法預料或者雖可預料但無法防止的不可抗拒的情況,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勞動合同可以終止;有公辦幼兒教師補充時本合同一定終止,自行解除,不再是本園的教師。

五、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都應遵守合同,不得擅自違約。如需中途終止合同,須經雙方協(xié)商解決。未經協(xié)商同意,違約一方應給對方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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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同期滿,本合同終止。終止后如工作需要又本人能勝任工作的可以續(xù)聘簽訂合同。合同不得涂改否則失去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聘用單位、受聘人員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并受到法律保護。

八、本合同于年月日簽訂,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聘用單位(蓋章):振興中心幼兒園

受聘人員(簽章):

法人代表(簽名、章)

振興中心幼兒園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