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都可以約定試用期嗎?
某公司招聘三名程序員,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兩個月,期間每人每月工資15000元。三人的勞動合同還有一補充規(guī)定,即勞動合同于三人將公司交代的軟件設計完并成驗收合格時自然終止。在工作一個多月的時候,總經理發(fā)現(xiàn)三名程序員中的張某工作狀態(tài)不佳,經常用公司的電腦進行與工作無關的事,而且工作的進展也比其他二人慢很多??偨浝硖岢鼋馄笍埬?,而且張某等人的工作只是軟件設計,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工作,可以不采用試用期。張某認為他馬上就要試用期滿了,是公司想“白用”他兩個月,不同意公司的解聘決定。張某的說法有道理嗎?
律師說法
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在簽訂這種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通常無法預計該項工作結束的具體時間。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币酝瓿梢欢üぷ魅蝿諡槠谙藜s定的任務必須明確、具體,有任務完成的驗收標準,不能籠統(tǒng)的做崗位描述。如軟件開發(fā)任務,可以以某個軟件開發(fā)任務完成作為期限,但如果只是約定軟件開發(fā),并沒有明確約定某個任務,就不屬于這一用工形式。本案中,張某等的軟件設計任務,是在其設計完成并驗收合格時才結束,屬于這一用工形式。由于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并且以任務的完成作為條件,因此,不能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只要任務完成,合同自然終止,用人單位也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本案中該公司與張某等三人約定試用期不合乎法律的規(guī)定。在工作中公司總經理認為張某不符合公司的用人標準,可以與其協(xié)商,如不能協(xié)商一致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三款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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