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未簽勞動合同可以申訴
2012年4月23日,小名應征到某公司工作。入職后填寫了《員工入職書》,上面說明了小明的崗位及工資等。2012年8月29日,剛做滿4個來月的小明,收到了公司發(fā)出的《辭退通知》。離開公司后,阿紅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公司支付她2012年5月23日至2012年8月23日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10600元。小明認為,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仲裁委支持了小明的申請。
該公司不服裁決,將小明告上了法院。該公司認為,他們與阿紅簽訂了一份《員工入職書》,該《入職書》屬于一份不定期的勞動合同。他們不應該再支付雙倍工資給阿紅。法院認為,《員工入職書》僅是雙方當事人履行《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義務,并不具有法律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的必要條款,不具備勞動合同的性質(zhì),并沒有合法的法律效益,并非勞動合同。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阿紅在某物流公司工作期間,物流公司未與阿紅簽訂勞動合同。法院判決,某物流公司應向阿紅支付雙倍工資差額18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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