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全國優(yōu)秀博士學位論文中英文摘要:生物安全立法研究
作者姓名:于文軒
論文題目:生物安全立法研究
作者簡介:于文軒,男,1975年5月出生,2004年9月至2007年7月師從于中國政法大學王燦發(fā)教授,于2007年6月獲博士學位。
中文摘要
隨著以轉基因技術為代表的現代生物技術的蓬勃發(fā)展,人類正在面臨日益嚴峻的生物安全問題。為了從法律層面應對這一挑戰(zhàn),有必要從理念基礎到制度構建對生物安全立法進行系統(tǒng)的研究。目前有關生物安全立法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生物技術管理立法、生物技術環(huán)境影響、生物技術發(fā)展的經濟學研究和環(huán)境倫理學研究等方面。受到研究路徑、研究方法、研究內容等方面的局限,現有的研究成果無法為我國生物安全立法提供有力的支持,進而使目前的立法無法為有效地解決生物安全問題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本文對生物安全立法的現實基礎、價值定位、目標選擇、制度構建以及我國生物安全立法的健全和完善等方面進行全面而系統(tǒng)的研究,旨在為解決這一問題提供理論支撐。
關于生物安全立法的現實基礎?,F代生物技術的發(fā)展在農業(yè)安全、食品安全和生態(tài)安全等領域產生了諸多負面影響。對于生物安全問題的解決路徑,以技術界、產業(yè)界、經濟學界、一些發(fā)達國家和部分發(fā)展中國家為代表的技術發(fā)展優(yōu)先論者主要關注現代生物技術發(fā)展的現期收益,而以歐盟和一些環(huán)境保護組織為代表的環(huán)境保護優(yōu)先論者則更加強調潛在風險性,由此形成了針鋒相對的生物安全管理政策主張。我國堅持可持續(xù)發(fā)展戰(zhàn)略,認為應當平衡收益與風險之利弊,在政策取向上進行理性選擇。從全球范圍看,生物安全國際法目前已進入縱深發(fā)展時期,并對各國的生物安全立法起著重要的推動作用。歐盟、美國、日本、巴西、印度等國家在生物安全立法方面的實踐經驗,為本文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參考和借鑒。
關于生物安全立法的價值定位。生物科學本身具有價值中立性,但現代生物技術活動卻具有明顯的價值傾向性,因而可以對其進行價值評判。生物安全立法的正義價值體現為自由側面和平等側面,二者在生物安全立法中遵循“自由權利優(yōu)先→機會平等→合理差異”的適用順位,并體現出實質正義和社會正義傾向性。生物安全立法的秩序價值是安全性側面與可預見性側面的有機統(tǒng)一,二者之間是“目的-實現途徑”的關系,體現出相對性、動態(tài)性和限度性特征。生物安全立法的效率價值要求現代生物技術及其產業(yè)的發(fā)展基于特定的現實條件,全面、均衡地實現其正當目的,并特別關注隱性成本和收益,體現出社會利益相關性和可持續(xù)性特征。如果生物安全立法的正義價值、秩序價值和效率價值三者之間發(fā)生沖突,則應基于正義價值的內在要求,在現有政策框架內對秩序價值的具體內容進行謹慎的調適;同時,對效率價值的追求應符合正義價值的要求,并應有助于秩序價值的實現。
關于生物安全立法的目標選擇。在生物安全立法的目的體系中,“保護人體健康”傾向于實現正義價值,是生物安全立法目的體系的核心;“維護生態(tài)安全”傾向于實現秩序價值,是生物安全立法目的體系的前提;“促進生物技術健康發(fā)展”傾向于實現效率價值,是生物安全立法目的體系的基礎。三者共同為確保生物安全前提下實現現代生物技術的可持續(xù)發(fā)展這一主旨服務。生物安全法的基本原則是生物安全立法目的和價值理念的體現,是承系立法目的與法律制度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在生物安全法的基本原則體系中,風險預防原則是目標性原則,謹慎發(fā)展原則是手段性原則,全程管理原則是程序性原則。三者之間相互交叉、相互滲透,共同為實現規(guī)制與發(fā)展相平衡這一主旨服務。本文對風險預防原則、謹慎發(fā)展原則和全程管理原則的內涵、現實基礎、理論基礎和法律基礎分別進行了深入分析。
關于生物安全立法的制度構建。在生物安全立法中,價值理念、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則共同構成理念基礎,生物安全法律制度是實現這一理念基礎的具體途徑?;谏锇踩珖H法的基本內容,同時借鑒包括我國在內的有關國家生物安全立法中較為成熟的內容,在明確生物安全立法確立基本制度的依據、選擇基本制度的標準和應予確立的基本制度體系的基礎上,可將生物安全法的基本制度概括為預防控制性制度、支持保障性制度和恢復補救性制度三類。其中,預防控制性制度包括風險抵御制度、貿易規(guī)制制度和應急處理制度中的應急預案措施;支持保障性制度包括信息交流制度、公眾參與制度和資金支持制度;恢復補救性制度包括應急處理制度中的應急處置措施以及損害賠償制度。本文對這些基本制度的內部構造和主要方面進行了詳細研究。
關于我國生物安全法規(guī)體系的健全和完善。我國現行生物安全立法主要涉及基因工程安全、農業(yè)轉基因生物安全、轉基因食品安全、轉基因藥品安全和轉基因微生物實驗室安全等方面,并初步形成了一個生物安全法規(guī)體系。這一法規(guī)體系具有目的上的多元性、管理體制上的部門主導性、管理制度上的風險預防導向性以及法律責任上的行政責任主導性等特征。盡管這些立法為我國生物安全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在實踐中發(fā)揮了相當大的積極作用,但目前仍然存在諸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并主要體現在立法理念、法規(guī)體系、管理體制、管理制度、立法技術等方面。健全和完善我生物安全立法,首先需要在進一步立法工作中逐步形成由綜合性生物安全法、生物安全管理專項立法、生物安全標準立法、生物技術活動管理立法、生物安全損害賠償立法和糾紛處理立法、生物安全管理相關立法等方面構成的完整的生物安全法規(guī)體系。
關于我國綜合性生物安全立法的制定。為了彌補我國現有生物安全法規(guī)體系的結構性缺陷和內容缺失、健全生物安全法律制度,當務之急是基于生物安全立法的價值理念、立法目標和依此確立的基本制度,充分考慮我國生物安全管理的實際需要,盡快制定一部綜合性生物安全法。該法應當對立法的目的和原則、規(guī)制范圍、管理體制、管理制度、糾紛處理、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其中應特別注意三方面問題:立法目的應包括保護人體健康、維護生態(tài)安全和促進生物技術的健康發(fā)展等三個方面;規(guī)制范圍應涵蓋轉基因生物研究、試驗、環(huán)境釋放、商品化、越境轉移、廢棄物處理和處置等活動;在管理體制方面,應當對主管機構、協(xié)調機構、咨詢機構和日常管理機構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此外,綜合性生物安全立法還應從立法位階、立法內容和法律文本結構等層面與現有立法實現良好的協(xié)調和銜接。
關于本文的創(chuàng)新點。綜觀現有相關研究成果,生物安全立法的價值理念為本文首作系統(tǒng)研究?;趦r值理念對生物安全立法的目的和應予確立的基本原則進行研究,是本文獨特的研究路徑。將生物安全法的基本制度劃分為預防控制性制度、支持保障性制度和恢復補救性制度三類并對其具體內容進行深入考察,以及本文提出的關于我國生物安全法規(guī)體系和綜合性生物安全法主要內容的建議,亦為本文創(chuàng)新點之一。另外,本文綜合運用價值分析法、比較分析法、歷史分析法、法社會學方法、法經濟學方法等多種研究方法,從而使本文與此前的研究相比,論證更為嚴謹,研究結論更具說服力。
關鍵詞:生物安全;立法;價值;目的;原則;制度;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