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jié) 我國基金信息披露制度體系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國家法律

  二、基金信息披露的部門規(guī)章

  三、基金信息披露的規(guī)范性文件

  四、信息披露自律性規(guī)則

  第三節(jié) 基金主要當事人的信息披露義務

  在基金募集和運作過程中,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當事人主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如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他們應當依法及時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一、 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義務

  提示: 共10 點內容,重點關注以下幾點

  第三:開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 個月結束之日起45 日內,將更新的招募說明書登載在管理人網站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摘要登載在指定的報刊上,在公告的15 日前,應向中國證監(jiān)會報送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并就更新內容提供書面說明。

  第四:基金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應向交易所提交上市交易公告書等上市申請材料。

  第五: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封閉式基金的資產凈值和份額凈值。開放式基金在開始辦理申購或者贖回前,至少每周公告一次資產凈值和份額凈值,放開申購贖回后,應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額凈值和份額累計凈值。

  第六:在每年結束后90 日內,在指定的報刊上披露年度報告摘要,在管理人網站上披露基金年度報告。

  第七:當發(fā)生對基金份額持人有權益或者基金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時,就在2 日內編制并披露臨時報告前送基金上市的證券交易所審核。

  第九: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至少提前30 日公告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

  二、 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義務

  提示: 共計6 點內容,重點關注以下幾點

  第一:在基金份額發(fā)售的3 日前,將基金合同,托管協議登載在托管人網站上。

  第二:對基金管理人公開披露的信息進行復核。

  第三:在基金年度報告中出具托管人報告,對報告期內托管人是否盡職盡責履行義務以及管理人是否遵規(guī)守約等情況作出聲明。

  第四:當其發(fā)生涉及托管人及托管業(yè)務的重大事件時,托管人應當在事件發(fā)生之日起2 日內編制并披露臨時公告書,并報中國證監(jiān)會及其派出機構備案。

  第五: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提前30 日內公告大會的召開時間、公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會議召開后,應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

  三、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信息披露義務

  作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他的信息披露義務主要體現在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相關的義務。當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持有人大會,而管理人和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時候,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此時,該類持有人應到少提前30 日公告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定書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