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高法裁定公民擁有持槍權

美國最高法院公布一項裁決,擴大了保障公民持槍自由的憲法條款的適用范圍。裁決一出,就在美國國內“禁槍派”和“反禁派”間引發(fā)不同反應。

美國最高法院28號裁定全美國公民都有持槍權,可以說這是一個歷史性的裁決,給美國由來已久的持槍權的爭議做出了結論。這項裁定的直接誘因是伊利諾伊州芝加哥市和橡樹公園市公民狀告市政府的禁槍令違憲。美國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以5比4的微弱優(yōu)勢判決原告勝訴。判決書中寫道,美國憲法賦予每個公民擁有武器的權利。不僅是美國聯(lián)邦政府,各州和各地方政府也必須尊重這項法律?!  ?/p>

其實,美國最高法院做出民眾擁有持槍權的裁決憲并不是第一次了。2008年,高法曾判決首都華盛頓實行的禁槍令違憲。

僅僅事隔兩年,最高法院現(xiàn)在的大法官們再次審理過關于持槍權的案件。這次判決的意義絕對不亞于華盛頓判決,是因為首都華盛頓只是一個聯(lián)邦特區(qū),即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qū),其有關判決不能推行到聯(lián)邦州,但芝加哥等市的判決對全美各地都適用,意味著美國每一州、每一市的人民都享有擁有槍支的憲法權利。

可以說,最高法院在華盛頓案的判決中為持槍權指明了方向,在芝加哥案的判決中將其推而廣之,其影響之廣泛和深遠可以想象。

美國就槍支管理的爭議不是一天兩天了,持槍權問題在美國是由來已久了。“擁有槍支是不是每一個美國公民的基本權利?”,這被稱為“最美國”的憲法問題。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就規(guī)定:“紀律嚴明的民兵,作為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可侵犯。”

這條修正案在出臺至今的200多年里,對于“人民”究竟是泛指“普通民眾”還是特指“民兵”,一直存有爭議,這就導致槍支管制一直是美國社會爭論最激烈、分歧最嚴重的問題之一。

總得說來,美國對于槍支問題的辯論,主要集中于如何管理,而不是禁止。盡管槍支泛濫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問題,但1960年法學教授海斯首次提出,私人擁有槍支是《第二條修正案》保護的一個特權。海斯基本論點是,《第二條修正案》的真正目的是使世代美國人繼續(xù)享有美國革命時期前輩所行使的那種對暴君造反的權利。這一憲法辯論一直被支持或反對禁槍的政治團體所支配,而且成為美國政治生活中黨派論爭的一個焦點。

在這里首先需要指出的是,高法這次并沒有明確裁定芝加哥禁槍令違憲,而是將該案交由一家上訴法庭進行重審。分析人士認為,上訴法庭很可能基于高法的這一裁定撤銷芝加哥實行28年的禁槍令。美國媒體認為接下來美國各州及地方有關槍支管制的法律可能面臨挑戰(zhàn),各地會出現(xiàn)有關公民持槍權的訴訟潮,而各地法庭還需要依據高法判決的原則做出具體的裁決。各州及地方法庭關于持槍權的爭論也還將繼續(xù)下去,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要產生實效可能尚需數年。

我所在的弗吉尼亞州是比較保守的州,和朋友交談中發(fā)現(xiàn)他們對持槍權是支持的,而且認為是理所應當。我有一次和朋友聊天,問道,“這里的獨棟住宅可以說沒有任何安全措施,有的還地點相當偏僻,不擔心安全問題嗎?”朋友說,“不擔心,我們有槍”。還有一次到一個朋友家,他興致勃勃向我展示的寶貝就是兩只獵槍,他說個人擁有槍支武器是保衛(wèi)公民權利的最后一道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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